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曾春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高賜福 │有限責任花蓮第│101年12月20日│112,200元│EA0000000│1142-8││││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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