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志賢陳億城陳珊君 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72,516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9.08㎡×公告現值67,275元×應有部分1/4)+(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55.15㎡×公告現值27,690元×應有部分1/2)=8,472,5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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