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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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劉和佳 相對人 劉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1年4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01年4月17日簽發本票2紙,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及500,000元,有利息、違約金約定,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為101年5月16日,詎到期後經提示予相對人,相對人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一件、本票原本二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597│田│││1025│全部│劉世昌│└──┴───┴────┴───┴───┴────┴─┴──┴──┴────┴─────┴────┘┌─────────────────────────────────────────────────────┐│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2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範圍│權人│││││││││及用途│││││├──┼───┼─────┼────┼────┼─────┼───┼───┼───┼────┼───┼───┤│001│737│花蓮縣吉安│稻香段│農舍、鋼│一層86.07│190.14││││全部│劉世昌│○○○鄉○○○街│597地號│筋混凝土│二層96.29││││││││││300巷30號││造、2層│門廊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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