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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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2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受刑人吳文正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6月;嗣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吳秋宏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7日│103年5月23日│103年5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3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9681號│偵字第16417號│偵字第16417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3521號│第3307號│第3307號││├────┼─────────┼─────────┼─────────┤││判決日期│103年11月28日│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29日│├───┼────┼─────────┼─────────┼─────────┤││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台上字││判決││第61號│第1657號│第1657號││├────┼─────────┼─────────┼─────────┤││確定日期│104年1月16日│104年6月4日│104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署104年度│編號2至3經新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679號定│││執字第2051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6月(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485號)│└────────┴─────────┴───────────────────┘┌────────┬─────────┬─────────┬─────────┐│編號│4│││├────────┼─────────┼─────────┼─────────┤│罪名│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365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746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法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判決││第1746號││││├────┼─────────┼─────────┼─────────┤││確定日期│104年1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84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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