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3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敏雄 (即 楊麗臻 原名
楊瑞櫻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53,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