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簡字第534號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蔡委廷
被   告  李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收逾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渣打銀行)申辦現金貸款並簽定使用契約,約定於第
1至12個月以年息百分之6,第13個月後以年息百分之14.4
9計付利息,若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未繳清該期全部信用卡
帳款時,年利率調升為百分之20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若未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或延誤繳款期限者,
另需給付逾期費用,暨按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下同)
60,000元以下者以450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未繳清金額在
60,001至100,000元以下者,以600元計算之違約金,當月
繳清金額在10,001元以下者,以1,000元計算之逾期費用。
詎被告至民國95年11月6日止,尚積欠渣打銀行155,128元
,及其中152,163元自9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收逾期費用1,000元之違約
金,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案經渣打銀行讓與債權予伊並
通知被告後,屢經催告猶置之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申請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併為
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滕一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