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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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708號聲明人乙○○
丙○○被繼承人甲○○生前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業於民國98年10月30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拋棄繼承等語。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98年10月30日死亡時設籍在台南縣○○鄉○○村○○路○段○○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就此事件無管轄權,茲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