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861號原告 陳裕琳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
張宏暐 律師被告 李政諺
周子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94年1月3日結婚,原告與被告甲○○之子於111年8月間向被告甲○○借用手機時,發現被告甲○○與暱稱「Chiaomi」之人即被告乙○○於LINE通訊軟體有如附表所示親密且充滿性暗示之對話;原告弟弟又於111年8月21日遇見被告二人約會,被告甲○○還接送被告乙○○回家,可知被告有交往、單獨出遊過夜、親吻、一起洗澡、性行為等超友誼之男女關係,侵害原告婚姻上之人格權,令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在LINE通訊軟體上有親密之對話而逾越一般男女往來之分際,但原告與被告甲○○結婚17年餘,二人因生活習慣、個性不合,早已分房多年,同處一屋簷下亦甚少交談,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原告早有與被告甲○○離婚之打算,故就原告因本件起訴事實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而言,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是以,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㈠㈡經查,原告與被告甲○○於94年1月3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
續,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被告對於渠等於LINE通訊軟體上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乙節並不爭執,自堪認定。而觀諸原告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12頁至第32頁),被告二人以「 諺哥 」、「巧妹」互稱,並討論出遊時間、住宿房間價格,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被告甲○○亦傳送其赤裸上半身之照片及載有「女友說不可以射在裡面」等文字之圖片予被告乙○○,甚至被告甲○○向被告乙○○表示「都很想跟你生小孩」,被告乙○○向被告甲○○提及「我月經真的來了,終於。謝謝老天有聽我的心聲,希望小孩可以在適合的時間出現。」等語,其用語曖昧,對話挑逗、露骨,形同熱戀之男女朋友,非一般朋友往來通訊可見之言詞,足見被告間之交往非僅止於普通朋友間之互動,而係有相當親暱程度之男女情感、肢體往來,顯已逾社會一般夫妻應忠誠貞潔義務之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而情節重大。被告雖辯稱原告與被告甲○○二人感情日益淡薄,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云云,惟婚姻本係兩獨立個體之結合,夫妻雙方因家庭環境、成長背景或思考及行為模式不同,在想法、生活或價值觀本即有所差距,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重大爭執,實所難免,縱生破綻,於兩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實不容任婚姻之一方或第三人藉詞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是以,縱原告與被告甲○○早已感情生變,於二人之婚姻關係解消前,仍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被告亦不得以原告與被告甲○○之婚姻已破裂乙事合理正當化渠等間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界限之行為,被告據此抗辯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程度輕微云云,委無足採。是以,被告甲○○明知自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亦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為前開超出通常朋友互動之男女感情親密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侵害情節重大,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核屬有據。
㈢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前揭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院審酌原告與甲○○於94年間結婚,彼等間之婚姻關係已存在多年且育有一子,迄未成年,被告無視原告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現仍存續,竟為前述超出通常一般男女正當社交行為之不當交往,妨害原告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權利,情節非屬輕微;兼衡被告上開侵權行為之態樣、持續期間、對婚姻生活之圓滿所造成破壞程度、兩造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100萬元,顯有過高,應以20萬元為適當。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負上開損害賠償責任而迄未履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加付自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被告甲○○自111年9月8日起、被告乙○○自111年9月23日起(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38頁、第39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及被告甲○○自111年9月8日起、被告乙○○自111年9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件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就前開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怡秀編號對話內容備註1甲○○:因為明天諺哥要帶我去蘇澳,睡不著。乙○○:對。乙○○:想睡在諺哥旁邊。乙○○: 戴諺哥 送的項鍊出門。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13頁2乙○○:沒諺哥都睡不好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14頁3甲○○:女友說不可以射在裡面。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16頁4乙○○:想諺啾甲○○:啾啾,巧巧晚安明天開心還願大甲!乙○○:晚安今天聽到我們贏的訊息,我也開心到爆炸,明天繼續開心約會。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17頁5甲○○:(傳送上半身全裸照片)乙○○:想舔。甲○○:大絕招。哈哈乙○○:哈哈。壞。甲○○:不會壞啦。甲○○:今天應該滿足了。乙○○:今天用的很開心。乙○○:(擁抱親吻貼圖)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18頁6乙○○:在家都沒穿內衣。乙○○:睡覺都裸體。甲○○:下次出門都穿那件。甲○○:不用內衣。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19頁7甲○○:住你喜歡跟諺哥纏綿的房間。乙○○:好。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0頁8甲○○:我們一起去過很多房間,預算就跟以前差不多就好。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1頁9甲○○:你的生日禮物是。甲○○:彈簧床一個。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2頁10甲○○:都很想跟妳生小孩。乙○○:可是我們現在不適合。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4頁11甲○○:覺得口乾舌燥。乙○○:親太久了。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5頁12乙○○:我們九月初就又可以一起出遊啦,所以這禮拜沒搭到時間也沒關係。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6頁13乙○○:我月經真的來了,終於。乙○○:謝謝老天有聽我的心聲,希望小孩可以在適合的時間出現。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7頁14乙○○:晚安爬山游泳開心約會的巧諺。乙○○:啾。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8頁15乙○○:你兇我我就咬你。甲○○:哈哈。我喜歡。甲○○:咬GG。乙○○:你插我我就吸你。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29頁16甲○○:我今天把我的小巧巧洗的乾乾淨淨。乙○○:變香香巧。本院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260號卷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