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3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163號
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鑫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光民
被   告 弘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勝利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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