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163號
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鑫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光民
被 告 弘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勝利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163號
原 告 丸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鑫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光民
被 告 弘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大勝利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