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657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王智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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