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丙○○ 黃丁風 律師 黃敬唐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包括宣判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原定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訴訟資料甚多,判決書原本無法於原定之宣判期日前製作完成,爰依上揭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為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下午5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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