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第339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民國98年8月20日起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98年11月10日裁定自98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本件被告所為犯行,經本院於98年12月11日判處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檢察官及被告均已提出上訴,茲被告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仍存,經審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