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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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16號、112年度執字第10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誣告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1年5月29日110年9月8日111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43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6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35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630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9日111年6月30日111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35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36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6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7月26日111年8月2日11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59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9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71號編號1-4已定應執行刑12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309號)編號456罪名毀棄損壞妨害名譽妨害名譽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3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1年6月6日111年4月24日至111年5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4月24日)111年5月3日、111年5月4日、111年5月5日、111年5月8日、111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續字第24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6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15號112年度簡字第865號112年度簡字第865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0日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15號112年度簡字第865號112年度簡字第8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7日112年8月1日112年8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4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1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130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刑120日編號5、6定應執行刑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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