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李忠烈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前後間隔約6月,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如附表編號3至6、7至9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附表:受刑人李忠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7日111年1月24日110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54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18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628號111年度簡字第774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1日111年8月30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2628號111年度簡字第774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14日111年10月4日111年12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59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1號編號3至6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7日110年9月25日111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1號編號3至6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9日111年2月14日111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8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5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判決日期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1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111年12月23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12號編號7至9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0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3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607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60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2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