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另被告係因發生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而於警員依標準作業程序即將對被告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之際自承係飲酒駕車乙節,已有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可參(見偵卷第26頁),足徵被告應係自知無從隱瞞、迫於情勢始坦承上開犯行,難認係因真誠悔悟自發為之,是不宜適用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有不良影響,猶為本案犯行,並發生前揭道路交通事故,所為致生交通高度危險,甚為不該,並衡酌本案被告於服用酒類後所駕駛交通工具、行駛之道路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被告犯後迭坦承犯行等各情,參以被告之素行,被告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
112年度偵字第27195號被告陳志明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明自民國112年5月4日20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酒2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雖稍作休息,酒意尚未消退之際,竟於同年月5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先前往看診後欲返家。嗣於同日8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段與中山路交岔路口,因不勝酒力與 林育賢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林育賢因而倒地受有傷害(陳志明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員警據報前往處理,經對陳志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育賢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郁樺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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