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鸛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鸛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鸛豪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附表:受刑人田鸛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88年間至102.07.09│100年1月初至100年2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672││年度案號│15588、17574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5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9.09│104.11.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6.02│105.08.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202號│13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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