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曉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曉晏(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31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陳曉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423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869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2罪)│(3罪)││├────────┼──────────┼──────────┼──────────┤│犯罪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19日│105年1月21日│││106年6月6日│105年6月5日│││││105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423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91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448號│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9日│106年9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0號│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20日│107年1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869號(編號1至5定應│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執行有期徒刑10年)│第6774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91號等│第7191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98│││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6日│107年3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13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898│││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4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774號│第67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