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 黃高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黃鈔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黃鈔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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