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8年8月1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6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騏勝汽車商行│台新銀行縣府分行│98年8月15日│25,300元│CR六0六七五六│││1│ 江義郎 ││││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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