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豐選任辯護人呂朝章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059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92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