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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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 黃雁志 被告 施秀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施秀華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房屋及土地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莊月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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