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10號債權人 蘇晉 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昭埤陳時英許秋何添壽郭在陳王玖王朝復羅天保吳樹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曾昭埤、陳時英、許秋、何添壽、郭在、陳王玖、王朝復、羅天保、 吳樹計 有新臺幣伍萬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聲請狀內均未載明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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