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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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 哈庫克郭書宏 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定代理人 葉居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5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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