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謝庭慈 被告 羅啓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