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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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宜蘭縣○○○區○○法定代理人 廖學嵩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美秀 (即 林大鈞 之繼承人)、 林佳淼 (即林大鈞之繼承人)、 林庭駿 (即林大鈞之繼承人)、 林佳霈 (即林大鈞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美秀(即林大鈞之繼承人)、林佳淼(即林大鈞之繼承人)、林庭駿(即林大鈞之繼承人)、林佳霈(即林大鈞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玖仟柒佰參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