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聲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元後,本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八一二○
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北簡字第五五
三三三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96年
度北簡字第553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
停止本院96年度執字第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北簡字第55333號之訴卷宗審查
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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