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5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4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樓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兩造並未合
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復在台北縣土城市,本院
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蔡金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