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4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4,37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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