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簡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815號
原   告 有誠意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被   告 I○○
      壬○○
      甲B○
      甲寅○
      g○○
      M○○
      y○○
      W○○
      甲宙○
      宇○○
      甲酉○原名 黎玉貞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B○○
被   告 R○○
訴訟代理人 甲黃○
被   告 甲己○
      V○○
      P○○
      L○○
      甲辰○
      甲戌○
      K○○
      n○○
      卯○○
      戊○○
      k○○
      甲亥○
      q○○
      Z○○
      S○○
      C○○
      o○○
上 十七人
訴訟代理人 玄○○
被   告 x○○
      Q○○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子○
被   告 G○○
      甲G○
      O○○
      甲F○
      己○○
     J○○
      宙○○
      甲戊○
      甲地○
      甲午○
      地○○
      甲壬○
      黃○○
          38號
      甲H○
      甲庚○
      甲D○
      p○○
      j○○
      甲丑○
      u○○
      a○○
      甲C○
      巳○○
      i○○
      甲卯○
      乙○○
      z○○
      甲A○
      未○○
      丙○○
      F○○
      A○○
      甲天○
      f○○
      e○○
      甲E○
      亥○○○
      甲丁○
      h○○
      辛○○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申○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U○○
被   告 天○○
訴訟代理人 D○○
被   告 m○○
      甲宇○
      甲乙○
      癸○○
      N○○
      申○○
      d○○
      子○○
      s○○
      v○○
      甲丙○
      庚○○
      c○○
      戌○○
      甲辛○
兼上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甲未○原名 鄭惠文
被   告 H○○
      b○○
      甲玄○
      E○○
      辰○○
      w○○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之負擔除撤回部分外,被告應分別負擔如附表一「訴訟
費用」欄所示之金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
分別撤回對如附表二所示被告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予
准許。
二、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
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告原請求給付如附表三「原請求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嗣於審理時就附表三所示被告之請求變更為如附表
三「變更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其餘請求不變,核其主張
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並無更易情形,僅為減縮或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為附表五「建物門牌」欄所示房屋之所
有權人,則被告即為有誠意小鎮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區
分所有權人,依約被告應按月分別繳納如附表五「月繳」欄
所示之管理費。然被告各自欠繳如附表五「請求金額」欄所
示數額之管理費,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及系爭規約第17
條規定,求為判決命: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五「請求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I○○、壬○○、甲B○、甲寅○、 郭葵琳 、M○○
、y○○、W○○、甲宙○、宇○○、x○○、G○○、
甲G○、O○○、甲F○、 王雅惠 、J○○、宙○○、甲
戊○、甲地○、甲午○、地○○、甲壬○、黃○○、甲H
○、甲庚○、p○○、甲丑○、 曾燕凰 、a○○、甲C○
、i○○、甲卯○、z○○、甲A○、未○○、丙○○、
F○○、甲天○、f○○、e○○、甲E○、亥○○○、
甲丁○、h○○、辛○○、H○○、b○○、甲玄○、辰
○○、w○○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二)被告m○○、甲宇○、甲○○、甲乙○、癸○○、N○○
、申○○、d○○、子○○、s○○、v○○、甲丙○、
庚○○、c○○、甲未○、戌○○、甲辛○、丁○○、天
○○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陳述略以:社
區登記時有3份不同的建築執照,因此應成立3個管理委
員會,原告對其他2區的住戶應無請求權。且原告未將會
議紀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未依法定方式為之,僅以公
告代之,該決議應無效。又91年8月11日、95年5月6日
之會議出席人數是否達法定標準有疑義,該決議應為無效
,且將收費標準分3區不公平。且管委會未盡社區管理之
責,造成住戶受損,因此拒繳管理費。
(三)被告甲D○、j○○及被告甲酉○等19人(由玄○○為訴
訟代理人之被告)均以:對於管委會之管理權有爭議,管
委會之帳目不清,社區內有毀損部分均未修繕,且社區內
吉祥區於96年3月3日發生火災,始知無一消防栓有蓄水
功能,管委會對於公共設施均未加以維護,管理不當,因
此拒繳管理費。
(四)被告 廖淑羚 則以自93年遷入至今被竊了6次,管委會均未
處理,無法求償,因此拒繳管理費等語抗辯。
(五)被告E○○則表示願意分期清償。
(六)被告巳○○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陳述略
以:有部分住戶與原告之案件繫屬中(案號:96年度簡上
字第234號),如該判決住戶應給付,被告願意給付。
(七)被告A○○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陳述略
以:因車位漏水造成汽車損害,因此未繳那段時間管理費
,但95年7月後即正常繳款。
(八)被告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陳述
略以:同甲酉○等人之答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區分所有權人91年8月10日
第1次會議會議紀錄、93年7月11日第3次會議紀錄、95
年5月6日95年第2次會議紀錄、管理費催告單、95年度桃
簡字第879號判決、94年5月29日財務狀況報告、94年7月
22日第三屆管委會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94年11月8
日第三屆管委會第7次會議紀錄、94年11月29日第三屆管委
會臨時會議紀錄為證,被告對積欠管理費之事實亦不爭執,
惟均大略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委會未盡管理之
責等語抗辯。是本案之主要爭點,在於被告得否以前揭抗辯
事由,拒絕繳納管理費?經查:
(一)關於被告抗辯91年8月11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
人數未達法定標準,其決議應屬無效部分:
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公寓
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均達3分之2以上時,起造人應於6個月內召集區分所
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
關報備;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
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訂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
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
其區分所有權比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管理委員會有當事
人能力」,92年12月31日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2項、第
29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
報備處理原則由內政部定之。而依內政部所制訂之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規定,管理組織申請時應備
齊:申請書表、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
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
議紀錄、規約以及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備查(可授權鄉、鎮、市、
區公所受理),而申請案件經查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
機關發給同意報備書。
⒉經查,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459號原告向系爭
社區其他住戶請求管理費案件卷宗,可知該案中法院向主
管機關桃園縣政府調取原告社區申請報備之資料,有該府
檢送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有誠意小鎮社區管理委
員會申請報備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申
請書檢查表附卷,依上開申請書檢查表所載之出席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人數及所有權比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
意人數、所有權人比例,均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
規定,復有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於91年8月10日召開之
第1次會議會議記錄在卷可佐,足以認定該次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已達到法定會議及決議人數,且原告已依法定程序
向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完成報備並經准予備查無誤。被告
空言抗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法定人數,除與上開
業經查證之事實不符外,且渠等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渠
等抗辯自難採信。從而,原告主張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應無
此部分之瑕疵,且其業經桃園縣政府審查後認合於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而同意備查,並發給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為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乙節,應
屬可採。
(二)關於被告抗辯95年5月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
數未達法定標準,其決議應屬無效部分:
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
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
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
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
,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
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
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
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
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
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1條、第32條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社區9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定於
?5年4月8日召開,惟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標準而流會
,乃就同一議題另定於95年5月6日重新召開會議,當日
親自出席及委託出席總計為190人,占全部區分所有權總
數44.28﹪,已逾法定出席比例五分之一等情,業據原告
提出系爭社區95年4月8日及5月6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開會公告、95年4月8日會議記錄、區分所有權人簽到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委託書為證。被告雖指稱上開委
託書有部分造假云云,惟其始終未提出確切之證據供本院
查證(本院亦於言詞辯論期日曉諭被告等可提出遭偽造委
託書之住戶姓名到庭作證,惟本院均未收到此部分之調查
證據聲請狀),其等空言抗辯,並未具體指摘該出席人數
有何捏造或其他有何違法之情事,應可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從而,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應達法定之標準
無訛。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屬無據。
⒊至被告抗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並未合法送達,其決議
應屬無效云云,惟查,縱被告所稱會議紀錄未送達住戶乙
節屬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此部分並無效力規定,且此
部分應屬決議成立後之程序問題,對於決議並不生影響,
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無理由,併此敘明。
(三)關於被告抗辯管理委員會未善盡管理責任部分:
⒈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由區分所有權人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繳納。」、「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
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
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第1項第2款、第21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既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及其所制訂之住戶規約繳納
公共基金(即一般俗稱之管理費,故本判決用語均簡稱管
理費),先予敘明。
⒉被告等抗辯管理委員未善盡管理之責(包括社區內公物毀
損、車位上方漏水、家中遭竊、車子遭竊等,管委會未為
修繕、管理或處理),致被告受有損害,故拒絕繳納管理
費云云。惟按,區分所有權人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之住戶規約繳納社區管理費之義務,而管理委員會亦有依
該規約管理維護社區秩序安全之責,是雙方權利義務均係
本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住戶規約而定,兩者間並無
對價關係。換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法尚不得以管理委員
會未善盡管理責任,而拒絕繳納管理費。準此,縱被告所
稱因管理不當遭竊、車位漏水汽車受損等情屬實,仍不得
執此拒付管理費,僅得循內部機制(如請求管理委員會之
委員內部提案討論)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要求管理委
員會注意、改善,仍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社區規
約繳納管理費,應無疑義。
(四)關於被告抗辯系爭社區可區分三區,原告對於其他區之住
戶應無管理費請求權部分:
⒈被告抗辯系爭社區有三張不同之建築執照,應各自成立管
理委員會,原告管理範圍應不及於其他二區故原告請求被
告支付管理費,顯屬無據云云,惟原告則主張系爭社區之
管理維護工作,均係由其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為統一管理維
護,範圍涵蓋了其餘區域所有房屋在內等語。
⒉經查,本件系爭社區縱如被告所稱可分為三區,但原告既
係由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包括原告所稱三區之住戶)
依上開法定程序合法成立,並經桃園縣政府審查後認合於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而同意備查,並發給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已為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被告等既仍屬系爭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當然須依
照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分攤管理費。
⒊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
住品質而制定,惟其適用範圍,並不以在構造上或使用上
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
築物及其基地之公寓大廈為限,如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
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
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亦得準用管理條例之規
定,此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3條第1款、第53
條規定自明。系爭社區為大社區型態之建築群,縱可分為
三區,但社區內之公共設施如:警衛室、社區活動中心、
園藝造景等,均供系爭社區之全部住戶共同使用,此有前
述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459號卷內之系爭社區建物平面圖
可按,系爭社區之共同設施之使用及管理目前仍具有整體
不可分性,且相關之管理維護工作,事實上亦均係由原告
聘請物業管理公司為管理維護,範圍亦涵蓋了系爭社區全
體,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規定
,自有該條例之適用。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為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復為系爭社
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則被告逾期未繳之管理費均已超過2期
以上,經原告定期催告均仍未繳納。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
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顧正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李玉華
┌─────────────────────────────────────────────────────┐
│附表一:(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之內容)│
├──┬────┬───────────────────────────────────┬─────────┤
│編號│被告│應給付金額│訴訟費用(新臺幣)│
││││(負擔比例即金額)│
├──┼────┼───────────────────────────────────┼─────────┤
│1│I○○│新臺幣21,22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2即215元│
├──┼────┼───────────────────────────────────┼─────────┤
│2│甲酉○│新臺幣33,01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97即336元│
├──┼────┼───────────────────────────────────┼─────────┤
│3│壬○○│新臺幣20,9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2即215元│
├──┼────┼───────────────────────────────────┼─────────┤
│4│甲B○│新臺幣38,9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5即399元│
├──┼────┼───────────────────────────────────┼─────────┤
│5│甲寅○│新臺幣25,35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5即260元│
├──┼────┼───────────────────────────────────┼─────────┤
│6│g○○│新臺幣41,57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22即423元│
├──┼────┼───────────────────────────────────┼─────────┤
│7│M○○│新臺幣11,81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34即118元│
├──┼────┼───────────────────────────────────┼─────────┤
│8│y○○│新臺幣40,15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8即409元│
├──┼────┼───────────────────────────────────┼─────────┤
│9│W○○│新臺幣38,67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4即395元│
├──┼────┼───────────────────────────────────┼─────────┤
││甲宙○│新臺幣25,548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5即260元│
├──┼────┼───────────────────────────────────┼─────────┤
││宇○○│新臺幣32,69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96即333元│
├──┼────┼───────────────────────────────────┼─────────┤
││甲己○│新臺幣32,97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97即336元│
├──┼────┼───────────────────────────────────┼─────────┤
││x○○│新臺幣41,57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26即437元│
├──┼────┼───────────────────────────────────┼─────────┤
││V○○│新臺幣39,9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5即399元│
├──┼────┼───────────────────────────────────┼─────────┤
││Q○○│新臺幣38,89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5即399元│
├──┼────┼───────────────────────────────────┼─────────┤
││G○○│新臺幣8,21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24即83元│
├──┼────┼───────────────────────────────────┼─────────┤
││甲G○│新臺幣17,68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2即180元│
├──┼────┼───────────────────────────────────┼─────────┤
││O○○│新臺幣29,24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6即298元│
├──┼────┼───────────────────────────────────┼─────────┤
││P○○│新臺幣42,78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26即437元│
├──┼────┼───────────────────────────────────┼─────────┤
││L○○│新臺幣43,47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28即444元│
├──┼────┼───────────────────────────────────┼─────────┤
││甲辰○│新臺幣37,15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09即378元│
├──┼────┼───────────────────────────────────┼─────────┤
││甲F○│新臺幣22,3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6即229元│
├──┼────┼───────────────────────────────────┼─────────┤
││己○○│新臺幣69,60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205即711元│
├──┼────┼───────────────────────────────────┼─────────┤
││甲戌○│新臺幣27,00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0即277元│
├──┼────┼───────────────────────────────────┼─────────┤
││J○○│新臺幣41,54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22即423元│
├──┼────┼───────────────────────────────────┼─────────┤
││宙○○│新臺幣14,19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42即146元│
├──┼────┼───────────────────────────────────┼─────────┤
││甲戊○│新臺幣25,211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4即256元│
├──┼────┼───────────────────────────────────┼─────────┤
││K○○│新臺幣49,27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45即503元│
├──┼────┼───────────────────────────────────┼─────────┤
││n○○│新臺幣36,36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07即371元│
├──┼────┼───────────────────────────────────┼─────────┤
││甲地○│新臺幣53,99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59即551元│
├──┼────┼───────────────────────────────────┼─────────┤
││卯○○│新臺幣38,54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4即395元│
├──┼────┼───────────────────────────────────┼─────────┤
││戊○○│新臺幣30,21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9即308元│
├──┼────┼───────────────────────────────────┼─────────┤
││k○○│新臺幣26,72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9即274元│
├──┼────┼───────────────────────────────────┼─────────┤
││甲亥○│新臺幣41,19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21即419元│
├──┼────┼───────────────────────────────────┼─────────┤
││q○○│新臺幣33,69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99即343元│
├──┼────┼───────────────────────────────────┼─────────┤
││Z○○│新臺幣29,36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7即302元│
├──┼────┼───────────────────────────────────┼─────────┤
││S○○│新臺幣38,14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2即388元│
├──┼────┼───────────────────────────────────┼─────────┤
││C○○│新臺幣37,11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09即378元│
├──┼────┼───────────────────────────────────┼─────────┤
││o○○│新臺幣70,19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207即717元│
├──┼────┼───────────────────────────────────┼─────────┤
││甲午○│新臺幣24,45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2即250元│
├──┼────┼───────────────────────────────────┼─────────┤
││地○○│新臺幣31,14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92即319元│
├──┼────┼───────────────────────────────────┼─────────┤
││甲壬○│新臺幣24,38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2即250元│
├──┼────┼───────────────────────────────────┼─────────┤
││黃○○│新臺幣51,504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52即527元│
├──┼────┼───────────────────────────────────┼─────────┤
││甲H○│新臺幣18,99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6即194元│
├──┼────┼───────────────────────────────────┼─────────┤
││甲庚○│新臺幣16,853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0即173元│
├──┼────┼───────────────────────────────────┼─────────┤
││m○○│新臺幣10,66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31即107元│
├──┼────┼───────────────────────────────────┼─────────┤
││甲D○│新臺幣18,68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5即191元│
├──┼────┼───────────────────────────────────┼─────────┤
││p○○│新臺幣24,96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4即256元│
├──┼────┼───────────────────────────────────┼─────────┤
││j○○│新臺幣25,31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5即260元│
├──┼────┼───────────────────────────────────┼─────────┤
││甲丑○│新臺幣39,28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6即402元│
├──┼────┼───────────────────────────────────┼─────────┤
││u○○│新臺幣37,21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0即381元│
├──┼────┼───────────────────────────────────┼─────────┤
││a○○│新臺幣37,12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09即378元│
├──┼────┼───────────────────────────────────┼─────────┤
││甲C○│新臺幣19,62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8即201元│
├──┼────┼───────────────────────────────────┼─────────┤
││巳○○│新臺幣23,834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0即243元│
├──┼────┼───────────────────────────────────┼─────────┤
││i○○│新臺幣18,66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5即191元│
├──┼────┼───────────────────────────────────┼─────────┤
││甲卯○│新臺幣47,41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40即485元│
├──┼────┼───────────────────────────────────┼─────────┤
││乙○○│新臺幣25,97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7即267元│
├──┼────┼───────────────────────────────────┼─────────┤
││z○○│新臺幣21,87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4即222元│
├──┼────┼───────────────────────────────────┼─────────┤
││甲A○│新臺幣38,72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4即395元│
├──┼────┼───────────────────────────────────┼─────────┤
││未○○│新臺幣28,1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3即288元│
├──┼────┼───────────────────────────────────┼─────────┤
││丙○○│新臺幣29,9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8即305元│
├──┼────┼───────────────────────────────────┼─────────┤
││甲宇○│新臺幣40,1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8即409元│
├──┼────┼───────────────────────────────────┼─────────┤
││F○○│新臺幣10,33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30即104元│
├──┼────┼───────────────────────────────────┼─────────┤
││A○○│新臺幣47,41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9即204元│
├──┼────┼───────────────────────────────────┼─────────┤
││甲天○│新臺幣28,46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4即291元│
├──┼────┼───────────────────────────────────┼─────────┤
││f○○│新臺幣22,76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7即232元│
├──┼────┼───────────────────────────────────┼─────────┤
││e○○│新臺幣22,76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7即232元│
├──┼────┼───────────────────────────────────┼─────────┤
││甲E○│新臺幣28,30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3即288元│
├──┼────┼───────────────────────────────────┼─────────┤
││亥○○○│新臺幣38,53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4即395元│
├──┼────┼───────────────────────────────────┼─────────┤
││甲○○│新臺幣57,642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70即589元│
├──┼────┼───────────────────────────────────┼─────────┤
││甲乙○│新臺幣15,204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45即156元│
├──┼────┼───────────────────────────────────┼─────────┤
││癸○○│新臺幣50,49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49即516元│
├──┼────┼───────────────────────────────────┼─────────┤
││N○○│新臺幣16,83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0即173元│
├──┼────┼───────────────────────────────────┼─────────┤
││甲丁○│新臺幣21,28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3即218元│
├──┼────┼───────────────────────────────────┼─────────┤
││申○○│新臺幣29,82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88即305元│
├──┼────┼───────────────────────────────────┼─────────┤
││d○○│新臺幣34,08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00即347元│
├──┼────┼───────────────────────────────────┼─────────┤
││子○○│新臺幣23,85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70即243元│
├──┼────┼───────────────────────────────────┼─────────┤
││s○○│新臺幣18,46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4即187元│
├──┼────┼───────────────────────────────────┼─────────┤
││h○○│新臺幣54,929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62即561元│
├──┼────┼───────────────────────────────────┼─────────┤
││v○○│新臺幣51,15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51即523元│
├──┼────┼───────────────────────────────────┼─────────┤
││甲丙○│新臺幣32,48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96即333元│
├──┼────┼───────────────────────────────────┼─────────┤
││辛○○│新臺幣21,30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63即218元│
├──┼────┼───────────────────────────────────┼─────────┤
││庚○○│新臺幣42,56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25即433元│
├──┼────┼───────────────────────────────────┼─────────┤
││c○○│新臺幣34,525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02即354元│
├──┼────┼───────────────────────────────────┼─────────┤
││H○○│新臺幣31,046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91即315元│
├──┼────┼───────────────────────────────────┼─────────┤
││甲未○│新臺幣15,42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45即156元│
├──┼────┼───────────────────────────────────┼─────────┤
││b○○│新臺幣16,86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0即173元│
├──┼────┼───────────────────────────────────┼─────────┤
││甲玄○│新臺幣17,088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0即173元│
├──┼────┼───────────────────────────────────┼─────────┤
││E○○│新臺幣38,84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4即395元│
├──┼────┼───────────────────────────────────┼─────────┤
││戌○○│新臺幣37,41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0即381元│
├──┼────┼───────────────────────────────────┼─────────┤
││辰○○│新臺幣38,84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4即395元│
├──┼────┼───────────────────────────────────┼─────────┤
││甲辛○│新臺幣18,08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3即184元│
├──┼────┼───────────────────────────────────┼─────────┤
││丁○○│新臺幣34,32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01即350元│
├──┼────┼───────────────────────────────────┼─────────┤
││R○○│新臺幣39,09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5即399元│
├──┼────┼───────────────────────────────────┼─────────┤
││天○○│新臺幣18,24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54即187元│
├──┼────┼───────────────────────────────────┼─────────┤
││w○○│新臺幣39,120元及自民國96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萬分之115即399元│
├──┴────┴───────────────────────────────────┴─────────┤
│備註:原告起訴原請求總金額為3,393,781元,經部分擴張或減縮後請求總金額變更為3,020,478元,其中373,303元為│
│原告撤回部分之金額,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萬分之1100即3,812元。│
└─────────────────────────────────────────────────────┘
┌─────────────────────────────────────────────────────┐
│附表二:(撤回被告名單)│
├──────┬──────────────────────────────────────────────┤
│撤回日期│撤回被告名單│
├──────┼──────────────────────────────────────────────┤
│96年8月21日│ 曾雅玲 、X○○、Y○○、甲癸○、酉○○、午○○、 張聖宏 、t○○│
├──────┼──────────────────────────────────────────────┤
│96年9月21日│T○○、甲巳○、l○○、r○○│
├──────┼──────────────────────────────────────────────┤
│96年11月13日│甲甲○、丑○○│
└──────┴──────────────────────────────────────────────┘
┌────────────────────────────────────────────────────────┐
│附表三:(原告於96年8月21日變更部分被告之請求金額表)│
├──┬───┬─────┬─────┬──┬───┬─────┬─────┬──┬───┬─────┬─────┤
│編號│被告│原請求金額│變更後金額│編號│被告│原請求金額│變更後金額│編號│被告│原請求金額│變更後金額│
├──┼───┼─────┼─────┼──┼───┼─────┼─────┼──┼───┼─────┼─────┤
│3│壬○○│26,825元│20,925元││k○○│31,374元│26,726元││d○○│29,820元│34,080元│
├──┼───┼─────┼─────┼──┼───┼─────┼─────┼──┼───┼─────┼─────┤
│7│M○○│13,293元│11,816元││S○○│35,054元│38,147元││c○○│40,241元│34,525元│
├──┼───┼─────┼─────┼──┼───┼─────┼─────┼──┼───┼─────┼─────┤
││甲宙○│28,520元│25,548元││C○○│34,023元│37,116元││R○○│40,560元│39,090元│
├──┼───┼─────┼─────┼──┼───┼─────┼─────┼──┼───┼─────┼─────┤
││甲戌○│28,176元│27,002元││甲H○│21,366元│18,992元│││││
├──┼───┼─────┼─────┼──┼───┼─────┼─────┼──┼───┼─────┼─────┤
││宙○○│23,688元│14,192元││m○○│12,446元│10,668元│││││
└──┴───┴─────┴─────┴──┴───┴─────┴─────┴──┴───┴─────┴─────┘
┌────────────────────────────────────────────────────────┐
│附表四:(96年11月13日未到場之被告)│
├────────────────────────────────────────────────────────┤
│I○○、壬○○、甲B○、甲寅○、郭葵琳、M○○、y○○、W○○、甲宙○、宇○○、x○○、G○○、甲G○、O○○、│
│甲F○、王雅惠、J○○、宙○○、甲戊○、甲地○、甲午○、地○○、甲壬○、黃○○、甲H○、甲庚○、m○○、p○○、│
│甲丑○、u○○、a○○、甲C○、巳○○、i○○、甲卯○、乙○○、z○○、甲A○、未○○、丙○○、甲宇○、F○○、│
│A○○、甲天○、f○○、e○○、甲E○、亥○○○、甲○○、甲乙○、癸○○、N○○、甲丁○、申○○、d○○、子○○│
│、s○○、h○○、v○○、甲丙○、辛○○、庚○○、c○○、H○○、甲未○、b○○、甲玄○、戌○○、辰○○、 詹鈞祺
│、丁○○、天○○、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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