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暢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執聲字第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暢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另附件附表編號5案件之犯罪日期原記載為「99.9.12」,應更正為「96.9.12」。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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