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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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28號聲請人合峰機械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坤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2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帝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00年6月29日│100年8月10日│20,580元│AS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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