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8號

原告 何姵萱

被告 楊喻睿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6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喻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2號),經原告何姵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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