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王 儷蓉

債務人 吳珮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及按如附表所示本金餘額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37,539元

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9.65%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

0.965%計算。

自114年2月4日起至113年3月3日止,以6,132元按週年利率0.965%計算。

自114年3月4日起至113年4月3日止,以12,313元按週年利率0.965%計算。

自114年4月4日起至113年5月3日止,以18,544元按週年利率0.965%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37,539元,自114年5月4日起至113年8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0.965%%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37,539元,自114年8月4日起至114年11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1.930%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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