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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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7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金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其中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