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請人 林憲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89202-5

80

2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0NX2002-0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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