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戊○○
被   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柒仟柒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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