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