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佑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佑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祥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3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與另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