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漢(原名林天文)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漢前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9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