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銘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銘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銘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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