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敬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敬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5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