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進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進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進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7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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