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65號上訴人 黃韋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吳佩錦 、陳玉暉間因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83,71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4,708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宏欽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秋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