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 蕭羽弘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 律師被告 趙俊淞 被告 連振欣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25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無效,被告連振欣並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4,93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465㎡×公告土地現值56,000元/㎡×權利範圍126/10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399,800元=1,984,9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救字第3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唐佳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