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8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義雄 債務人 李佳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捌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589號┌─┬──────┬───────────┬────────────┐│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2│1.780%│自民國106年3月6日│││6,863,934元│月6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6年2│1.88%│自民國106年3月6日│││992,624元│月6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合│新台幣│││計│7,856,558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