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林怡辰 被告 林桂仱
簡銀霆 簡萬登 張玉梅 林若瑜 林曉葭 林惠玲 林蘭 林鶴壽 簡鶴祥 許 簡秋惠 簡含少 林漢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等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