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 李佩樺李寶澄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5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李寶澄之繼承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等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二六三八─0││1│1000│││01│││││││├─┼───────────────┼──────────────┼────┼───┼────┼───┤│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0─0││1│1000│││02│││││││├─┼───────────────┼──────────────┼────┼───┼────┼───┤│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一─0││1│1000│││03│││││││├─┼───────────────┼──────────────┼────┼───┼────┼───┤│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二─0││1│1000│││04│││││││├─┼───────────────┼──────────────┼────┼───┼────┼───┤│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三─0││1│1000│││05│││││││├─┼───────────────┼──────────────┼────┼───┼────┼───┤│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四─0││1│1000│││06│││││││├─┼───────────────┼──────────────┼────┼───┼────┼───┤│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五─0││1│1000│││07│││││││├─┼───────────────┼──────────────┼────┼───┼────┼───┤│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六─0││1│1000│││08│││││││├─┼───────────────┼──────────────┼────┼───┼────┼───┤│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七─0││1│1000│││09│││││││├─┼───────────────┼──────────────┼────┼───┼────┼───┤│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八─0││1│1000│││10│││││││├─┼───────────────┼──────────────┼────┼───┼────┼───┤│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一九─0││1│1000│││11│││││││├─┼───────────────┼──────────────┼────┼───┼────┼───┤│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二0─0││1│1000│││12│││││││├─┼───────────────┼──────────────┼────┼───┼────┼───┤│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二一─0││1│1000│││13│││││││├─┼───────────────┼──────────────┼────┼───┼────┼───┤│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八二二二─0││1│1000│││14│││││││├─┼───────────────┼──────────────┼────┼───┼────┼───┤│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二六─0││1│1000│││15│││││││├─┼───────────────┼──────────────┼────┼───┼────┼───┤│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二七─0││1│1000│││16│││││││├─┼───────────────┼──────────────┼────┼───┼────┼───┤│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二八─0││1│1000│││17│││││││├─┼───────────────┼──────────────┼────┼───┼────┼───┤│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二九─0││1│1000│││18│││││││├─┼───────────────┼──────────────┼────┼───┼────┼───┤│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0─0││1│1000│││19│││││││├─┼───────────────┼──────────────┼────┼───┼────┼───┤│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一─0││1│1000│││20│││││││├─┼───────────────┼──────────────┼────┼───┼────┼───┤│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二─0││1│1000│││21│││││││├─┼───────────────┼──────────────┼────┼───┼────┼───┤│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三─0││1│1000│││22│││││││├─┼───────────────┼──────────────┼────┼───┼────┼───┤│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四─0││1│1000│││23│││││││├─┼───────────────┼──────────────┼────┼───┼────┼───┤│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五─0││1│1000│││24│││││││├─┼───────────────┼──────────────┼────┼───┼────┼───┤│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六─0││1│1000│││25│││││││├─┼───────────────┼──────────────┼────┼───┼────┼───┤│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七─0││1│1000│││26│││││││├─┼───────────────┼──────────────┼────┼───┼────┼───┤│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八─0││1│1000│││27│││││││├─┼───────────────┼──────────────┼────┼───┼────┼───┤│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三九─0││1│1000│││28│││││││├─┼───────────────┼──────────────┼────┼───┼────┼───┤│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四四五四0─0││1│1000│││29│││││││├─┼───────────────┼──────────────┼────┼───┼────┼───┤│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二─0││1│1000│││30│││││││├─┼───────────────┼──────────────┼────┼───┼────┼───┤│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三─0││1│1000│││31│││││││├─┼───────────────┼──────────────┼────┼───┼────┼───┤│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四─0││1│1000│││32│││││││├─┼───────────────┼──────────────┼────┼───┼────┼───┤│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五─0││1│1000│││33│││││││├─┼───────────────┼──────────────┼────┼───┼────┼───┤│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六─0││1│1000│││34│││││││├─┼───────────────┼──────────────┼────┼───┼────┼───┤│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七─0││1│1000│││35│││││││├─┼───────────────┼──────────────┼────┼───┼────┼───┤│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八─0││1│1000│││36│││││││├─┼───────────────┼──────────────┼────┼───┼────┼───┤│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八二二二九─0││1│1000│││37│││││││├─┼───────────────┼──────────────┼────┼───┼────┼───┤│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二一一─0││1│10│││38│││││││├─┼───────────────┼──────────────┼────┼───┼────┼───┤│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一六九九─0││1│395│││39│││││││├─┼───────────────┼──────────────┼────┼───┼────┼───┤│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五二三三─0││1│540│││40│││││││├─┼───────────────┼──────────────┼────┼───┼────┼───┤│00│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一二四八六─0││1│867│││4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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