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61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信
周文義鄧業穎邱光毅蕭興台廖崇智 吳彥威 上列一人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鄧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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