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1號

原告 孫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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