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243號原告 曾桂花 被告 吳宜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9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98號),業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乙○○是於113年8月21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8月26日函轉至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臺中地檢署收發室之收件章所載日期及臺中地檢署中檢介柏113少連偵207字第1139105140號函上本院收文章所載日期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本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為之,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之程序不符,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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